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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 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民法典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三、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在我国明确的规定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确实无子女,并且已经年满30周岁,而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等。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话,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比如说收养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职业和经济收入,健康证明等这些有效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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