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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是否应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基准,能否把奖金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首先应判断该奖金是否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所提供的劳动存在完整的对价关系。如果用人单位系基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所提供的劳动支付奖金,则该奖金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否则,该奖金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额外劳动的奖励,则不应将该奖金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在计算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将其基本工资和提成奖金全部纳入其中。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的奖金往往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所提供的劳动并不存在明显的对应关系,难以判断奖金是否完全基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所提供的劳动,此种情况下基于不重复激励原则不将奖金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从发放周期的角度把奖金简要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按月发放的奖金,此类奖金还需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性质,才能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二类是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度发放的奖金,需根据上述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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