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胎儿的继承权是准继承权吗?

胎儿的继承权是准继承权吗?
  
  一、胎儿的继承权是准继承权吗?
  
  胎儿的继承权是准继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要注意的问题:
  
  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三、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四、腹中胎儿的继承权怎么放弃?
  
  胎儿的继承权不能放弃,因为他人没有权利替胎儿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作明确的规定:
  
  (1)继承人道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属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即使是没有出生的胎儿,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需要将胎儿的份额预留出来,若是胎儿出生之后是死胎的情形,那么预留的那部分,就需要将预留出来的那部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广义的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
      广义的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的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


·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条件有哪些?行政机关由于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造成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交通肇事残疾一般能赔多少钱?
      交通肇事残疾一般能赔多少钱?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保险公司在交通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现在在买了车辆之后,很多人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给公司给车辆上保险。最基础的交强险是一定要上的,如果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或者是车......


·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权规定是什么?一、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权规定是什么?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


·按揭贷款买房是现代社会中年轻朋友们最常用的一种购置私人房子的
      按揭贷款买房是现代社会中年轻朋友们最常用的一种购置私人房子的方式,按揭贷款买房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即是不用一次性把房子款项付清。这样对于经济基础......


·所谓代位继承
      所谓代位继承,就是指在遗产的继承过程中,由被继承人的孙子一辈的人来继承自己的遗产的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如果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要交税吗?我国法......


·工伤鉴定单位委托书怎么写?
      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员工受了工伤之后先要进......


·一、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情形?
      一、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情形有哪些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


·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规定哪些?
      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规定哪些?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简称《量刑......


·有些人死后
      有些人死后,在生前就有立下遗嘱。即对于自己留下的财产或者其他物资,进行分配、分割。在遗嘱财产分割中,立嘱人分配财产也要公平公正。于是就有对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