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辽宁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辽宁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辽宁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 [违规制造、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其他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刑事类型的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把握相关的法律当中的规定的。比如说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后果的,将会被立案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童工受伤赔偿应该怎么认定,处理?
      在中国的贫困地区,有很多孩子因家庭无法承担学费以致无法继续接受教育,辍学在家。为了贴补家用,那么些辍学的孩子就会外出务工,而他们往往并未达到......


·什么是刑罚的种类
      刑罚也就是刑事处罚的简称,通常对于那些构成刑事犯罪的人,才需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我国的刑罚是有具体种类的,那么什么是刑罚的种类呢?可能很多......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单位所有吗?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单位所有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非是全部归单位所有。1、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1)法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著作权法》......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有哪些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第二,夫妻共......


·在我国哪个证劵公司融资比例高
      在我国哪个证劵公司融资比例高公司如果需要进行融资的话,那么对于公司来说肯定是能够融到的资金越多越好。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在进行融资的时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地向哪个法院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地向哪个法院申请?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


·摩托车无牌驾驶怎么处罚?
      摩托车无牌驾驶怎么处罚?无牌驾驶,是指机动车没有牌照而驾车行驶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临时牌照还是正式牌照,机动车必须有牌照才能上路。......


·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关于犯罪预备的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合同解除有何区别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


·农业法规作用是什么?
      农业法规作用是什么,农业法规有那些?农业自古一来一直处于第一生产力的位置,对于发展经济实力、解决我国公民的粮食问题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


·注册商标续展要提前多长时间
      注册商标续展要提前多长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