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聚众斗殴双方都要判吗

聚众斗殴双方都要判吗
  
  ?一、聚众斗殴双方都要判吗
  
  聚众斗殴双方是否被判刑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定,如果聚众斗殴带来的伤害并不大,双方又有和解的意思因此是能够不用判刑。实践中,聚众斗殴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罪中,凡是被认定构成犯罪的,都要判刑。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2、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3、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4、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三、聚众斗殴罪是不是双方都有罪?
  
  第一,若聚众斗殴主要是为了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不是纯粹针对对方身体健康的伤害,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二,若聚众斗殴仅以伤害对方身体健康为目的,怀有相对单纯的主观动机,且在客观上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三,若两种动机、目的均存在,且在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则更宜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从一重罪处罚,因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聚众斗殴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需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正从侧面印证了该两种罪具有先天的竞合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聚众斗殴应包括“聚众斗”和“聚众殴”,不以互殴为必要条件,比方说,一方人少,只能被动挨打,根本没有还手的机会,没有还手就是没有打斗,就是纯粹的“聚众殴”,不能说挨打的那一方就脱离了聚众斗殴罪,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对刑诉法195条的第三款的剖析是什么?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的诉讼的过程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说起诉,审判,判决等,而我国刑诉法195条就对法院的判决做出了一些规定,从而保证法院判......


·刑事犯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犯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


·专利权缴纳年费有什么方式
      专利权缴纳年费有什么方式1、电子申请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申请网,使用网上缴费方式缴纳专利费用。2、您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缴纳专利费用。......


·以借款名义受贿该怎么认定
      关于受贿罪,现在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很多的,除了常见的主动索贿和收受贿赂外,同时还有可能带着其他一些“合法”的名义进行受贿。那对于以借款名义受贿......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哪些类型?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哪些类型?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劳动争议仲裁条例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条例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上班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谁赔偿?
      一、上班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谁赔偿?可以由工伤待遇和交通伤残同时赔偿,因为这两者的构成要件之间有重叠的地方,所以只要同时符合以上两点,原则上都可以......


·一、招考事业单位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招考事业单位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适时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


·一、奔丧人员交通费误工费可以赔偿吗?
      一、奔丧人员交通费误工费可以赔偿吗?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无人数......


·常见的骗保行为?
      常见的骗保行为有哪些2023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


·在我国申请法律援助费用多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句话是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实际影响的,因为法律是不可能只通过表面上所表现出来的这些客观事实臆断整个案情的真实情况,通过有些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