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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多久报批捕?

一、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多久报批捕?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三日左右公安机关就会报批捕,具体的报批捕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送批捕请求一定会被批准吗?
  
  公安向检察院提出的逮捕请求不一定会被批准,是否决定逮捕,除了凭公安局移送的案卷进行审查外,还要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后,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提审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公安机关的案卷不一致,一般是不会贸然决定逮捕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之中,若是遇到了预备犯、犯罪后企图自杀等现象时,是可以出示拘留证拘留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在拘留后,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侦查侦查,若是侦查后掌握了被拘留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那么就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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