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自书遗嘱有效要件都有什么

自书遗嘱有效要件都有什么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如果打 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争议的,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 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二、关于自书遗嘱是否需要公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因此,自书遗嘱无论公正与否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公证。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五种法定形式之一,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代书、录音、公证以及口头等形式订立遗嘱。不过要注意,不同的遗嘱形式下,要保证遗嘱生效,还需要特别注意具体要符合的生效要件。因而,遗嘱不仅仅是订立出来了就完事,最重要的还是需要保证遗嘱生效才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在我国工伤如保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的情况如果比较严重的话,肯定会影响劳动者正常的工作能力的。而且劳动者在医院治疗,以及日后工伤认定或者工伤鉴定期间都要耽误较多的时间。大多......


·我们身边随处就能看见关于离婚起诉的具体案件
      我们身边随处就能看见关于离婚起诉的具体案件,对于起诉离婚的具体案件,我们可能需要了解一些程序,下面介绍起诉离婚立案缴费票据程序是什么样的?根......


·父母房产儿子儿媳同样继承吗?
      父母房产儿子儿媳同样继承吗?父母房产儿子儿媳同样继承,儿子未去世的,儿媳没有继承权,但是婚姻存续期间遗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去世后,儿媳尽了......


·交通事故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作中的劳动者在意外事故中受伤是属于工伤,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在伤残的时候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累犯适用缓刑制度吗?
      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时间内,要是行为人又构成了故意犯罪,并且需要进行处罚的话,则就会构成累犯。通常罪犯在判刑的时候可以向法院争取适用缓刑,那......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最新规定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最新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包括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等三个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审理阶段中,法律规定的期限是不同的。那到底刑事案件审......


·用人单位要怎么支付职工工资
      如今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关心的首要问题不是工作前景就是工资。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工资的标准,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怎么支付职工工资,劳动者一定要事先......


·学历公证多少钱?
      绝大部分的公正都要缴纳公正费的,学历的公证同样也少不了缴纳公证费。如果要问学历公证多少钱,能回答出来的人可能不是很多。对于急需学历公正的朋......


·失信人员有什么限制
      失信人员后果: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2.人民法院决定......


·现实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
      现实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往往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于是有的人就认为如果是终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也......


·误工费的含义
      误工费的含义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