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交费吗?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缴纳诉讼费用这是您熟知的,但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交费吗?或许面对这个问题,您也没有一个确切答案。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交费吗
  
  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的诉讼费用正常缴纳。
  
  律师费的话,需要要看您与之前的律师之间的协议是怎么签订的。如果包括二次起诉或者直到你离婚为止的,那不需支付律师费了。如果是仅代理一次,那二次起诉律师费还是要缴纳的。
  
  另外,如果第二次所请的律师和第一次诉讼代理的律师不同,那需要和律师重新签订协议,也包括重新商定律师费用问题。
  
  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主要的是看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签订的协议是什么样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的条件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具备以下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五)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所以,注册资金须遵守上述各项法律法规。
  
  以上就是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交费吗的解答,对于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况主要是以上内容,所以在与律师签订协议的时候您需要仔细考虑,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向律师提出要求。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生活中,如果您也有发生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来咨询我们网站上的律师,希望我们的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怀孕期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怀孕期离婚财产怎么处理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一般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计算当然是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计算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无特殊约......


·非法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吗?
      非法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吗?非法侵占不一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


·刑事案件一审审限是多长
      在对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审理的时候,由于涉及到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问题,因此会法律中规定的审理期限不同。当然,具体审理的过程当中,有的可能是适用......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有哪些当遭遇医疗事故的时候,我们都会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赔偿,而医疗事故的赔偿是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的。其中一级是很严重......


·一、交通事故伤者不同意赔偿要起诉吗?
      一、交通事故伤者不同意赔偿要起诉吗?可以起诉到法院判决,具体情况如下:1、建议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2、根......


·不是个人债务离婚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不是个人债务离婚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什么变化?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什么变化?一、试点实施前的销售额超过标准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公司法人是做什么的 有什么特征
      公司法人是做什么的有什么特征公司法人是做什么的,有什么特征?公司法人,全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


·私募基金风控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风控要求是什么?一、风险控制要求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


·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南京市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只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