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监视居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

监视居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不属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二、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三、监视居住在什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拘、批捕、监视居住等,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公安机关,由此可见,监视居住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通常,对于违法个人,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就是治安拘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办理复婚需要离婚协议书吗?
      一、办理复婚需要离婚协议书吗?不需要,根据我国《婚姻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意向复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以下证件和证明:(1)双方的户口证明,也......


·进看守所没有羁押单是合法的吗?
      进看守所没有羁押单是合法的吗?进看守所没有羁押单是合法的,因为一般只有拘留证、逮捕证,而没有羁押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


·打群架参与者怎么处理?
      打群架参与者怎么处理?一、打群架参与者怎么处理?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


·女方怀孕男方能提离婚?
      女方怀孕男方能提离婚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


·一、抵押不动产形成买卖不破租赁的风险是什么?
      一、抵押不动产形成买卖不破租赁的风险是什么?(一)抵押人在申请借款时用各种手段故意隐瞒抵押物已出租的情况,银行调查时也未发现此情况,导致误判风......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会判得重吗?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会判得重吗?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会判得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否监护人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否监护人什么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


·关于怎么样构成事实婚姻
      怎么样构成事实婚姻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


·分公司履行总公司的合同是否合法
      分公司履行总公司的合同是否合法?分公司履行总公司的合同是不合法的,除非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要在合同里明确,即对方知道虽然和总公司签约,但总公司......


·涉外离婚抚养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离婚抚养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解决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一)时效与管辖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即是否......


·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该怎么做?
      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该怎么做?1、破产清算账务处理变卖财产,偿还债务是清算工作的主要任务。其账务处理程序是:企业破产资产与债务的清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