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经济仲裁违约金税前扣除是可以的吗?

经济仲裁违约金税前扣除是可以的吗?1、经济仲裁违约金税前扣除是可以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法规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3、违约金税前扣除不需要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支付违约金不属于财产损失范围,不需要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也不需要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违约金是否流转税属于应税行为的界定1、未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情况下的合同违约金涉税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营改增相关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判断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流转税的应税行为,主要看违约金是否依附着应税行为而附加收取,对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对于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即因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无论是合同哪一方收取的违约金,均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已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情况下的合同违约金涉税分析对于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只是合同缔约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应当视一下情况进行涉税处理。由于购货方或者购买服务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供货方或服务提供商向付款方收取违约金,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依据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有些单位或者个人在与其他民事主体签署合同之后,并不会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之中的义务,此时不可避免的会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弥补损失的方式之一是需要支付违约金,对方在获得违约金之后,是需要纳税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治安处罚并罚有什么原则
      治安处罚并罚有什么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治安处罚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是“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原则。其中,又以并科......


·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较大是多少钱?
      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较大是多少钱?一、广州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较大是多少钱?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


·认定重婚罪需要的证据有几种
      一、认定重婚罪需要的证据有几种针对认定重婚罪,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受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重婚行为的,法院直接按自诉案件立案。而如果证据不足,......


·洛阳债权债务律师收费标准
      洛阳债权债务律师收费标准一、洛阳债权债务律师收费标准(一)代理债权债务案件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最高法院办公厅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最高法院办公厅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原因?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原因有哪些?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原因有哪些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分别是: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退诉讼费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退诉讼费的最新规定是什么?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
      《民诉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


·订立合同主体资格怎么审查
      合同主体资格怎么审查合同主体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主体为自然人时,应审查对方的身份证件,以确定其是否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


·土地流转协议变更与解除的条件按照哪些条款来进行规定
      土地流转协议变更与解除的条件按照哪些条款来进行规定一、土地流转协议变更与解除的条件按照哪些条款来进行规定?土地流转协议变更与解除条件要按......


·如果有聚众斗殴可以报警么?
      如果有聚众斗殴可以报警么?小年轻人可能因为气火旺盛因为一句话就会争吵起来,甚至会打架,如果双方都动手了,两边朋友都看不下去就会有聚众斗殴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