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给了残疾赔偿金就没有误工费吗?

给了残疾赔偿金就没有误工费吗?1、给了残疾赔偿金就没有误工费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二、误工费特点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由于大多数的人都是用人单位的职员,故此在身体健康并不是因为本人的原因受到侵害的情形,侵权责任人都是需要支付误工费的,若是受害者的伤情已经致残,那么从定残之日起,责任方就不需要支付误工费了,而是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好处
      现实生活中,有的未婚男女会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之后还要办理公证手续。那从法律角度分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好处呢?而这个婚前财产公证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流程第一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流程第一步,是写起诉状。其实这一步的准备工作挺多的。在这步里头,你得知道一点,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


·超期羁押看守所应通知办案单位吗?
      哪些情况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


·商标中注册不同类别属于抢注吗?
      商标中注册不同类别属于抢注吗?不算;商标的类别分为大类、中类、小类!大类就是两位数的号码,比如第25大类。中类是四位数的号码,比如......


·股票交易涉及到的的费用到底有哪些
      股票交易涉及到的的费用到底有哪些股票交易手续费主要由3方面构成:佣金(买卖股票都要收)印花税(卖出股票才收)过户费(沪市股票才收)。而其中印花税,......


·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遵守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


·搬迁补偿的方式有几种
      拆迁人因为一些政策方面的需要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等等,则就需要对被拆迁人作出相应的补偿,此时可以可以成为搬迁。那么您知道搬迁补偿的方式都有哪几......


·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生活中常常出现的法律问题。作为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时总面临很多困惑。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


·计算机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计算机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一、计算机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1、提出申请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


·对于放弃继承怎样办手续?
      对于放弃继承怎样办手续?一、对于放弃继承怎样办手续?放弃继承的手续,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交通事故认定依据是什么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在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这个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是意义重大的,关系到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比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