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的损失怎么赔偿?
一、故意毁坏财物的损失怎么赔偿?
故意毁坏财物的损失应当由故意毁损人员对于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刑法》第234条规定;
1、有意损害他人财物,三千元以内按照市场上的价格赔付,稍微严重一些的要另外给付一些赔偿金;
2、造成巨大损失的损坏别人的财产物资达到十万元以上的,除了赔偿损失和各种安抚金,还是拘留或者判刑三年,七年或者更长都是有可能的。看具体金额来定;
3、损失一千元左右可以直接到当地的调解部门进行调解,私下解决;
4、故意损害其他人的财产超过百万的,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处罚,不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还要赔偿其带来的各种后果的损失。
二、法院处理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是什么?
法院处理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故意毁损他人的财物,如果情节非常严重,那么可能会构成我国《刑法》234条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此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对于财务损害人员进行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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