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合同未解除公司能否注销?

劳动合同未解除公司能否注销?劳动合同未解除公司不能注销,公司注销必须是对于公司的一些事情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处理,比如说解除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等等,劳动者被违法辞退,需要由于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二、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2)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没有解除的情况之下,一个公司如果因为经营困难想要注销,是不被允许的。?所以因为公司要想注销的话,必须要处理好没有处理完毕的一些事项,这其中就包括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以贩养吸和贩毒那个最重?
      以贩养吸和贩毒那个最重?以贩养吸和贩毒两者的严重程度是一样的,因为从性质方面来说的话,他们两个都是属于一种犯罪的行为,但是也需要了解到的是不仅......


·外地人在上海买房条件
      外地人在上海买房条件1、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


·伯父能做侄女继承遗嘱见证人吗?
      伯父能做侄女继承遗嘱见证人吗?遗嘱见证人可以是亲戚,但是需要和遗嘱没有利益关系才能够作为遗嘱见证人而且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能力人。如果和遗嘱有......


·打架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进行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在一些场合容易发生一些打架斗殴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的危害到他人的人身健康,而且对社会公共秩序也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车祸出院的误工费怎么算?
      车祸出院的误工费怎么算?一、车祸出院的误工费怎么算?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


·一、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不同点是什么?
      一、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不同点是什么1、概念不同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包括什么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包括什么1.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是什么?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是什么?电是我们社会生活发展的必备条件,没有了电我们的生活发展就会进入非常落后的进程中。所以,国家非常重视电力工程......


·行政强制执行相对方能否提异议
      行政强制执行相对方能否提异议一、行政强制执行相对方能否提异议?对行政强制执行是不能提异议的,因为在行政强制执行前已经履行过告知义务,行政强......


·进行笔迹鉴定好鉴定吗?
      一、进行笔迹鉴定好鉴定吗?笔迹鉴定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1、分别检验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


·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虽然挪用资金罪也是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但这里的犯罪主体却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一样,不过也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那究竟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都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