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 (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它与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后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只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了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表现为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显然,后罪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
  
  (3)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制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主要侵犯国家对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管理规定。可见,后罪涉及的客体范围更加广泛。
  
  现实生活之中,意外事故频发,故此医院一般都会有备用血库,血库里的血液可能是从自愿者处采集而得,也可能是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制作的,从事制作行为的时候,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有可能会导致制作出了的血液不合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没打借条借钱可立诈骗吗
      没打借条借钱可立诈骗吗?没打借条借钱也不算诈骗,即便是借钱不还也不是诈骗。借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能将其定义为诈骗,诈骗是指非法占有,运用不正......


·违法辞退员工,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违法辞退员工,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车被工地高空坠物砸了怎么办?
      高空坠物问题在我们国家已经成为了热点问题了,特别是生活在大城市当中的话,我们面临的情况更是多种多样,在面临高空坠物的时候我们最头疼的一个问题......


·满17岁算不算童工,雇佣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对于一些未成年的劳动者是需要进行区别对待的,一般分为童工和未成年工,而如果是未成年工的话,单位只要不让未成年工从事相应的工作便可以了,但是对......


·机动车超速4码会处罚款吗
      机动车超速4码会处罚款吗?超速4码不会罚款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2、在限......


·吸食毒品几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


·收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一、收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一)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


·涉林案件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涉林案件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涉林案件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


·主体不同:(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主体不同:(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二)劳务合同的主......


·发生事故后,车的划痕险有必要买吗?
      第一、购买划痕险有必要吗目前车险分为两个体系,分别是交强险和商业险,而前者是我国法律强制规定车主必须购买的车险,但是后者则是自由选择的,因而......


·法院不予离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法院不予离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