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房屋买卖过户有哪些流程?

一、房屋买卖过户有哪些流程?
  
  1、签订买卖合同;
  
  2、准备首付款,冻结;
  
  3、评估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银行审批;
  
  5、网签;
  
  6、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
  
  7、缴税领证;
  
  8、银行解冻购房款;
  
  9、抵押登记;
  
  10、物业交接,水电过户;
  
  11、办理土地证。
  
  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房屋买卖过户的具体流程和相关情况,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办理,特别是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上,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非婚生子女医疗费由谁支付
      非婚生子女医疗费由谁支付非婚生子女医疗费是由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


·兼职工伤保险需要购买吗?
      兼职工伤保险需要购买吗?兼职人员从事工作,并不是本职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签订兼职协议,或者其他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签订劳动合......


·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强奸是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强......


·征地拆迁申请书怎么写?
      征地拆迁申请书怎么写?征地拆迁申请书ⅩⅩ政府、各位领导:某某公司成立于20ⅩⅩ年ⅩⅩ月日,主营业务为ⅩⅩ的生产和销售,年产ⅩⅩ。公司一直以......


·“闪辞”是现在经常出现在工作单位的词语,特别是现在很多大学生
      “闪辞”是现在经常出现在工作单位的词语,特别是现在很多大学生比较任性,很多都是在一个单位入职两个月离职,员工离职对单位造成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一、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当事人在法定期......


·贩制毒案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贩制毒案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贩制毒案辩护词,首先需要对贩制毒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从贩制毒品造成的危害,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对相关人员的赔偿......


·与隐名股东合伙的规定是什么?
      与隐名股东合伙的规定是什么?与隐名股东合伙的规定是必须要通过书面或者是口头的方式来对于投资方面的事项做出一定的约定,《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


·如今,二手房买卖市场越来越火,吸引了许多购买者的眼球。但是,
      如今,二手房买卖市场越来越火,吸引了许多购买者的眼球。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二手房带来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为了减少二手房纠纷,作为购房者......


·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员工工资结构通常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


·关于案件的举证期限如何计算
      关于案件的举证期限如何计算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