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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是如何处理

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规定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责任的承担问题,股东认购公司股份,以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对公司的产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便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公司财产也不会减少,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可约定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说明了当事人对股权转让中的公司债权债务问题可自主商定。股权转让后
  ,受让人取得转让人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地位,享有原股东权利,并承担原股东义务。
  换言之,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和转让人,为确定股权价值往往就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目标公司的实际已知债务和潜在侵权、担保债务都应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设定目标公司债务风险负担或担保条款,约定由转让人承担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股权转让中的公司对外债务与股权转让无关,股东和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分配问题由转让和受让当事人约定,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由转让人自己承担,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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