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会道门、邪教组织虽然也以倡导某种"教义"为本组织从事活动提供指导,但其"教义"与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相悖的。尽管有些会道门、邪教组织将本组织的教义视为某一宗教或某几种宗教的派生或支系,但在其"教义"指引下的活动已超出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范围,因而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利用了一些群众的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们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地实施。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对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所谓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颁行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法官法、国家安全法等。所谓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等依法所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采用条例、办法、规则、决议、规定、命令、指示等形式。所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公民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既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以保证其实施的活动,即法的适用或称执法、司法活动,又包括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从而使得其得已实现,即法的遵守。简言之,法律、法规的实施即为执法、司法和守法。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所进行的必须是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如果不是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而是致人死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宣传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的,则应以他罪如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治罪科刑。
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必须是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俏集、纠合他人参加,草拟组织规程、纪律等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等。所谓利用,是指依靠、凭籍会道门、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活动,如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称孤道寡,封王拜相;鼓动他人寻求极乐或者逃避现实等。所谓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活动,则主要是指:传播封建迷信,攻击国家法律、法规;制造、散布"人类将遭受大劫"、"地球即将毁灭"等谣言,制造混乱,抗拒、干扰执法、司法活动;从事诸如"升天"、"寻主"等迷信宗教活动,鼓动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逃避现实,消极处世,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等待。所谓会道门,是会门、道门等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包括一贯道、九宫道、先天道、后天道、大刀会、哥老会、青红帮等反动封建迷信组织。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在我国,目前已出现了诸如呼喊派、新约教会、观音法门、天父的女儿、门徒会、灵教、灵仙真佛字、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所谓迷信则是指会道门、邪教组织外的非组织的迷信活动,如占卜、算命、测字、祈雨、讨圣水、做道场、烧香拜佛、治病驱邪、看阴阳风水等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上述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l999年10月8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活动,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但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规定,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刑诉法关于拘留的规定包括什么?
实际上相信您对于车牛,这个概念其实并不陌生。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去留它分为行政拘留和形式方面的去留很显然,刑事方面的去留相比较,行政拘留......
·借贷合同有偿无偿是否有限制
借贷合同有偿无偿是否有限制?没有限制,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一般没有约定利息的就视为无偿合同,如果有约定利息就是有偿合同,......
·债权债务纠纷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
债权债务纠纷管辖法院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
·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定义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许可他人使用并得到一定收益。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实质上是权利人在保留该商业秘......
·关于非法集资追赃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非法集资追赃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关于非法集资追赃的最新司法解释是《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
·私募基金独立发行产品的现状如何?
私募基金独立发行产品的现状如何?一、私募基金多样化的发行途径目前私募基金的发行产品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包括信托公司、券商(期货公司)资管通道......
·夫妻约定财产归个人离婚后就什么的得不到吗?
如今有很多夫妻在婚后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纠纷,严重的甚至还有导致夫妻离婚的。因此,有的新婚夫妻吸取教训,在婚后不久就会选择对财产做出约定,那要......
·不请律师自己如何上诉?
不请律师自己如何上诉?(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离婚孩子的份额能买下来吗?
夫妻出资购买房产后登记在子女名下,此时房产已属于子女。赠予未成年子女房产办离婚孩子的份额能买下来吗?若子女还未成年,监护人有权保护子女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