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原第52条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去掉了“临摹”。临摹,据辞海解释,泛指以名家书画为蓝本,模仿学习。临摹也一种复制,虽删除但其仍含于“等方式”的“等”之中。
出版权是复制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出版权的“出版”二字是指出版人以印刷、录制等方法将文字、讲话、图画、乐谱、照片、地图等作品予以复制及发行。出版人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非出版人复制出售作品不称为出版。出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出版其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出版人的权利,只有著作权人将出版权转给出版人,出版人才能出版该作品。
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删去了原第52条的第2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使复制的概念变为广义,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
二、作品修改权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对著作权人创作的,已发表或者没有发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不仅体现在对创作作品的立意、观念和文字上的修改,还体现在对已发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诸方面。
修改权产生于创作作品之时,灭失于著作权人死亡之时。著作权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权的修改权随著作权人的死亡而消亡。
修改权可以转移,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委托,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但必须按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
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如下的修改:
1、对其错别字、明显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补充;
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内容上的删减;
3、对该创作作品的引文进行校正修改。
编辑在对作品作上述修改时,不能改变原作品,如果创作者不接受编辑的修改、编辑应尊重创作人的意见。
创作人对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进行修改,但对其艺术作品的原件已经转让的,应事先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复制权的内容主要是建立在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上面的,而这些方式都可以说是复制的一种具体手段。但实践中,如果有人未经同意而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的话,那么就会对著作权构成侵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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