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大多数人都需要食用食品才可以维持生命体征,故此若是具有生产食品资格的厂家,故意生产有毒的食品,或者是说虽然不是故意生产,但是明知生产出来的食品有毒,但是依旧将其售卖出去,那么生产、销售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什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对......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是怎样的(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一、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金额谁说了算?
      一、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金额谁说了算?物价局算了算,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可找物价局评估损失,因为物价局出具的评估单才具权威性。交警队只负责认定责......


·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


·公司该如何合法安排员工加班
      有很多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其实都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出现超时加班、不按照标准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但无疑是对劳动者合法利益造成侵犯,因此需要公司合理......


·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子平分的三大情形
      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子平分的三大情形(一)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房产证上写的双方的名字,离婚时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双方婚后买......


·民事二审在什么时间开庭审理
      民事二审在什么时间开庭审理正常情况下,3个月之内就会安排开庭时间的,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是二审终审制。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离婚协议放弃探视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感情不和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成为一个重要环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结束而解除,无论哪一方抚养子女......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咋算?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咋算?产权年限是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公证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房产公证,是公民进行房产交易时进行的一个环节。虽然不是必须要进行的环节,但是经过公证处的公正,更有利于保证自身的权益,以及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