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技术贸易合同的性质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技术贸易合同的性质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一、技术贸易合同的性质
  交易标的性质不同物贸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易计量、论质和定价;而技贸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准都是很复杂的。
   二、技术贸易合同采用的形式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分属两国的当事双方就实现技术转让这一目的而缔结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它的形式往往是与国际技术贸易方式相对应的,如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合作生产合同、设备合同等。其中许可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也比较典型和广为采用。因此,这里仅介绍这两种合同形式。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指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为允许(许可)技术的受方有偿使用其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与对方签订的一种授权协议。根据授权程度的不同,它有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等类型。根据其合同标的不同,又有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等类型。
  许可合同由于类型不同,其合同条款及其内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种许可合同共同性的条款及内容有如下方面:
  (1)合同名称和编号。合同名称要确切地反映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特征。例如“××专利许可合同”。合同编号是识别合同的特定符号,它反映出许可方的国别、被许可方的名称和部门及签约年份等。
  (2)签约时间和地点。签约时间是双方正式签字日期,签约地点往往与签约时间相联系。签约时间和地点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适用及纳税等问题。
  (3)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这是有关通讯联络不可缺少的,也是双方发生争议确定法院管辖权和适用法的依据之一。
  (4)鉴于条款,常用“鉴于……”语句,故名。它是叙述性条款,用以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背景、立约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别讲明许可方对技术或权利拥有的合法性及被许可方接受技术的经验和能力。
  (5)定义条款。为使合同内容清楚、言简义切,常对以下词语进行定义: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易产生歧义的重要名词和术语;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合同中多次出现、需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等。应注意所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同一合同各条款出现时,含义应安全一致。
  (6)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这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它主要规定:具体的技术名称、规格,要求达到的性能和技术指标;转让的方式(包括合同产品设计资料、生产技术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供方在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培训人数、方式,技术服务的范围及待遇条件,要达到的目标,受方可以使用技术制造、销售和出口许可产品的地区;商标的使用办法,等等。
  (7)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在合同期限内,供受两方都有可能对原转让的技术作出某种新的改进或发展。一般来说,改进和发展的技术的所有权应归作出改进和发展的一方所有。双方均应承担不断交换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技术的义务。对这种改进或发展了的技术的交换办法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通常将规定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为“继续提供技术援助条款”,将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之为费用互惠、交换期限一致的原则。
  (8)技术文件的交付。该条款包括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技术资料包装的要求,技术文件短损的补救办法,技术文件使用文字和技术参数的度量衡制度等内容。
  (9)技术价格与支付。技术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使用费的货币表现。与有形商品定价不同,技术定价是个复杂的问题,其高低取决于多种图素,主要有供方为完成交易所垫支的直接费用;供方所预期的利润;技术的生命周期和技术所处的周期阶段;供方所提供销技术服务量;技术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供方对受方授权程度,供方对技术的担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术供求状况;技术的经济效益;受方国家政治环境和对产权保护状况等等。
  技术价款的支付办法也与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总付。即将技术使用费、技术资料费和技术服务费等费用一次算清加总,其总金额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当技术实施后,逐年按合同产品的产量或销售额或所获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价款支付。三是入门费加提成支付。即当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然后再逐年提成费用。
  (10)保证。该条款主要是为维护被许可方的利益,加强许可方的责任。它包括权利保证和技术保证两项内容。权利保证主要是指许可方应保证其是所转让技术的合法顾有者,并有权进行技术转让,这种转让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技术保证是指供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其提供的技术是安全实用的,可以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在保证条款中,主要是规定技术保证的内容。权利保证则主要在鉴于条款、侵权等条款中加以规定。
  (11)其他条款。除上述条款外,许可合同中还有“索赔、不可抗力、税费、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合同期限、文字及签字,合同附件等条款和内容。这些内容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大同小异,故此不再赘述。
  各种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是根据合同标的具体特点所须规定的条款。
  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专利条款、专利保持有效条款等等。
  专利条款。该条款要明确所转让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列出专利号、专利申请国别、申请时间和有效期限。若属正在申请的专利,则要在合同中订明将来双方的权力义务如何随申请结果而变化,等等。 专利保持有效条款。多数国家规定,专利权人必须按年交纳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应规定:许可方有义务依法交纳年费以维持所转让专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纳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则合同将因此而解除。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还应列有规定专利标记的使用、侵权及其处理条款等等。
  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商标内容和特征,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对商标标识的管理;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权等。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协议,保密和考核验收条款。初期保密协议主要是在进行技术谈判时双方所达成的保密协议,保证在技贸合同未达成的情况下,受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对从供方那里获得的一切技术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条款则是在双方达成交易订人合同中的关于保密责任、措施等规定。
  考核验收条款。技术贸易的“交货”过程,实际上是供方向受方传递和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过程。其中除移交技术资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传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货”。“交货”是否完成?所交之“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术贸易中这些问题只能用考核合同产品的办法来解决。因此,在考核验收条款中,必须订明以下主要内容:考核验收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考核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次数,考核验收的地点、时间,所用关键专用测试仪器及设备的提供,双方参加考核验收人员的安排和责任,考核费用的负担,考核结果的处理,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归属,经济、法律责任归属等等。
  国家对于技术贸易合同的性质的规定,由于技术的出让和按产品数量出让的形式不同,技术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准都是很复杂的,因为不采用按量定价的方式,一律采用按质定价的形式,以此来保护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富。我们提醒您,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技术引进的一样,因此一定要多加小心合同的签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烫伤工伤鉴定赔偿标准会按等级来进行赔偿吗?
      烫伤工伤鉴定赔偿标准会按等级来进行赔偿吗?一、烫伤工伤鉴定赔偿标准会按等级来进行赔偿吗?赔偿标准就是按等级来进行计算的;(一)、一级伤残......


·二手房增值税计算:不动产证未满2年:增值税及其附
      二手房增值税计算:不动产证未满2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税率为5.6%(增值税税率为5%)。不动产证满2年:免征增值税。注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


·一、企业招收童工犯什么法?
      一、企业招收童工犯什么法?企业招收童工触犯的法律是: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公司设立要带哪些材料?
      公司设立要带哪些材料?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它是指全体股东......


·多大数额构成敲诈勒索罪?
      多大数额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多大数额构成敲诈勒索罪?达到2000元就立案侦查,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2000元至500......


·打架斗殴如何判刑?
      打架斗殴是在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不仅扰乱社会治安,而且给他人造成身体或者身心的伤害。程度严重的话还会触犯刑法。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解打架斗殴如何......


·把车借给无证人驾驶会有什么处罚
      把车借给无证人驾驶会有什么处罚1、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裁定驳回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裁定驳回起诉的条件有哪些一、裁定驳回起诉的条件有哪些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


·分居两年是否婚姻无效了?
      分居两年是否婚姻无效了?分居两年不是婚姻无效,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合同生效?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对辞退重大疾病员工怎么规定的?
      对辞退重大疾病员工怎么规定的?一、对辞退重大疾病员工怎么规定的?劳动者换重病病假期间,如果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