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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本罪与它罪的界限1、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2、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借款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3、区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者使用的是账外客户资金,而后者使用的是账内资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则没有牟利目的的要求。4、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在司法实践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处罚量刑情况,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特别是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可以按照具体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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