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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夫妻一方以分居两年为理由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提供夫妻之间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否则的话法官无法认定夫妻之间是否真正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同时也不清楚实际分居的时间有多久。
  一、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一)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五)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样被法院采信的几率高。
  二、当事人收集分局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一)分居的原因。《婚姻法》规定适用本项判决离婚时,法院应当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二)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逃避抚养责任,自然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三)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的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四)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两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是事实或分居未满两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看完上述内容后,详细您已经知道夫妻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都有哪些了吧,而在收集这些分居证据的时候,当事人也需要注意一下上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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