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汕头市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一些罪名可能会根据地区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量刑标准,那么在我国对于汕头市盗窃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多次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盗窃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入户盗窃;
  
  ②携带凶器盗窃;
  
  ③扒窃。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二、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盗窃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10)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多次盗窃的;
  
  (11)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5、对于盗窃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囚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盗窃罪是可以在基准刑上从重处罚的,这主要是因为盗窃的具体行为造成的。甚至在有的情况下,盗窃罪还能直接转化为抢劫罪。以上就是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错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


·社保交满15年退休后每月能领多少钱?
      一、社保交满15年退休后每月能领多少钱社保交满15年退休后每月能领多少钱,是因人因地而异的。养老金的多少与当地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缴......


·公司法人的权利有哪些
      公司法人的权利有哪些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公司法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简称,这不同于企业法人,这是实实在在的一个人。那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限,主要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


·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


·挪用公款赌博的判处刑罚是什么
      随着我国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全方位的加大了对公务员等行政人员的监管。由于之前出现的各类公务员挪用公款现象的频繁发生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大量外流。这......


·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除如何处理?
      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除如何处理?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


·情侣同居多久算是事实婚姻
      情侣同居多久算是事实婚姻我国没有同居多久就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只是有个时间界限,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有人故意伤害如何走法律程序?
      有人故意伤害如何走法律程序?一、有人故意伤害如何走法律程序?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


·知识产权诉讼案由分别有哪些?
      知识产权诉讼案由分别有哪些?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刑诉法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一律采取拘押逮捕措施,对于情节相对较为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