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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在我国刑法中,自首是一个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自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容易把自首和坦白混淆。那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呢?在实际案件中,该怎么区分自首和坦白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开详细解答。
  
  一、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何为自首与坦白?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
  
  (一)自首制度一般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
  
  (二)两者异同之处
  
  1、相同在于:行为人在犯罪之后坦白向司法机关交代所犯罪行的行为。
  
  2、两者区别在于三点: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
  
  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
  
  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
  
  (4)特别说明一下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是行被迫归案为人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就是说,被迫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若是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行为是属于自首,归纳入特殊自首里。
  
  二、怎么区分自首和坦白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一)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详细介绍。应注意的是,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再咨询一下刑事方面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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