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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有哪些区别

  现实生活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可以对此罪犯执行加重处罚和从重处罚,但是很多人对两者不能很好的分别开来,那么,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有哪些区别呢?下面由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有哪些区别
  
  前者是数罪并罚时在法定裁量限内叠加裁量处罚刑期,后者是在法定裁量限内就重处罚刑期。比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69条则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从重,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
  
  与之相反的就是从轻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具体见刑法69条。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 年。
  
  二、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第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第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第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三、刑法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三)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本条款强调“本法规定”,说明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证其罪或拒不认罪。
  
  综上所述,从重处罚,就是指犯罪的构成和结果能够导致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加重,所以加大犯罪人的处罚的行为和措施。加重处罚就是指在犯罪人被判处的刑期的基础上,可以超过法定的执行限度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还有对此专题不太了解的朋友,可以通过登录网站进行咨询了解,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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