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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具体解读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在前几年,我国发生了多起因程序不合法而出现的冤假错案,法律学者们越来越意识到程序的不合法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程序正义变得越来越重要。作为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诉讼法也越来越重要。今天,我们在这里给您进行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具体解读。
  
  一、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在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前提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来说,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损失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为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为提出诉讼。
  
  三、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9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106、118条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起诉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我们整理的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具体解读,相信您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了一定的了解。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即可提起民事赔偿,不用再另行起诉,节省了诉讼费用。这是我国法律“人情”的体现,我国的法律是为广大公民维护公平的存在。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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