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期间期日的区别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有期间和期日两种说法,很多人都对这两个词语的概念模糊。所谓期间,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诉讼的参与人在关于刑事诉讼方面的活动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的时间。而期日是指在一段时期以内。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期间期日的区别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中期间、期日的区别
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
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4、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被告完毕为结束。
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也随之确定。
5、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者开始某项诉讼活动。
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时间。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期限是指一段时间,有起止点,具有继续性,一般都由法律明文规定。期日则指某一个时期之内,没有继续性,多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指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的计算方法为:
(1)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次曰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2)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开始月的开始日次曰起算,期间是整月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而不论当月的实际天数;期间是跨月的,向后数够月数所包含的天数,其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3)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也期间、送达一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不在此限。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者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4)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送达裁判文书,以及第一审案件审结后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结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移送案件卷宗,所花在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5)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6)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7)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实作司法鉴定的期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8) 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侦查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限制。
以上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期间期日的区别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于期日和期间的区别不清楚的人们能够有大概的了解。期间是指定单位与人员所需遵照的法定的时间,而期日包含在期间内,只指一个时期以内,没有了继续性,一般都是由司法机关来指定的。
总结:在刑事诉讼中,有期间和期日两种说法,很多人都对这两个词语的概念模糊。所谓期间,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诉讼的参与人在关于刑事诉讼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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