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主体胎儿是否属于

  民法总则主体胎儿是否属于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主体胎儿是否属于?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是可以行使民事权利。二、《民法典》关于胎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三、《民法典》对胎儿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民法典》第十六条对胎儿权益予以进一步明确和保护,将胎儿享有利益、接受财产等权益保护纳入民法典总则体系,明确以出生为条件对胎儿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对胎儿民事法律地位予以附条件的承认,既不打破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性规定,又充分回应社会生活和胎儿权益保障的现实需求,同时为法律的发展留有余地,是民法总则草案在加强自然人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贡献。一方面,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同时,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四、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应该如何处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按照我国《民法典》当初的相关规定,尽管说将胎儿的相关利益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胎儿还未来到人世间,因此胎儿不是属于民事主体。但是,胎儿享有民事权利,针对胎儿的一切正常权益,生活当中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可以进行非法剥夺。
  
  
  
总结:民法总则主体胎儿是否属于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主体胎儿是否属于?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企业破产的
      企业破产的,用企业的破产财产偿还所欠债务。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偿还的,债务消灭。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一、孩子的监护人由哪些人担任?
      一、孩子的监护人由哪些人担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退回补充侦查最长2各月吗?
      一、退回补充侦查最长2各月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


·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


·债务人欠钱跑路会危害家人吗
      债务人欠钱跑路会危害家人吗现如今在社会生活当中,有这样一种老赖,借了别人的钱以后,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最重要的就是,有些人甚至还会在欠别人钱的情况下,无缘无故的消失跑路,就不计划......


·网贷要是还不上怎么办?
      网贷要是还不上怎么办?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不介意提前消费这种行为,但如果在亲自在银行去办理借贷,一般手续繁多,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方便快捷的网上借贷。网上借贷一般所需程序较少,且到......


民法总则主体胎儿是否属于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