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针对我国公民来说,日益增长的房价让大家在购房的时候面对着不小

  针对我国公民来说,日益增长的房价让您在购房的时候面对着不小的压力。与此同时有一些单位,在日常的运营当中会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来解决员工的一些住房问题,对于员工来说,能够遇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这种事情,无疑是值得庆幸的。但是集资合作建房也是有缺点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缺点是什么?
  
  一、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缺点是什么?
  
  (一)集资房不能随便买卖。
  
  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如果集资房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这样买方买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而如果产权未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那么需要该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让其职工完全拥有此产权否则不得过户。
  
  (二)集资房买卖存在很大的风险。
  
  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情形:
  
  我们知道,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最有力的证明。那么对于单位职工共同集资构建的集资房而言,有房产证吗?产权到底归谁呢?今天,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详细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用。
  
  集资房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因为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二、单位集资房土地使用证
  
  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
  
  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
  
  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单位集资建房,首先在买卖过程当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另外单位集资建房其实在理论上来说是不能够随便进行买卖的,在买卖过程当中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以后才可以。但是无论如何。
  
  
  
  
总结:针对我国公民来说,日益增长的房价让您在购房的时候面对着不小的压力。与此同时有一些单位,在日常的运营当中会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来解决员工的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一、醉驾检察院通知去报到可以不去吗?
      一、醉驾检察院通知去报到可以不去吗?不可以,犯罪嫌疑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司法机关的任何一个决定都是强制性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去的话,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而且,人民检察院不是......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怎么办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怎么办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不辞而别不视为承租人有交付租赁物的意思表示,即必须通过交付行为才成完成其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明确规......


·不定期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是什么?
      不定期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是什么?1、不定期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是在合同当中所约定违约金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


·临时代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
      我国的所有土地权的最终使用权都是归国家所有的,为了更好的利用及节约使用土地,国家都会将建设未用完的土地进行储备,储备土地也是可以出让给他人使用的,在出让给他人使用的时候,就是到国家......


·刑诉法61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方式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情况下,拘留犯罪嫌疑人要获得相关的审批手续才可以执行,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犯......


·离婚怎么能保住财产安全?
      离婚怎么能保住财产安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


针对我国公民来说,日益增长的房价让大家在购房的时候面对着不小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