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公民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公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就可以根据实际用途使用该处土地了。但如果公民在获得土地之后没有合理利用,使土地产生闲置,那么就要缴纳一定的土地闲置费。那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规定土地闲置费也是为了使土地使用人更合理地使用土地,以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不过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只针对以出让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总结: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我国公民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公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就可以根据实际用途使用该处土地了。但如果公民在获得土地之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是怎样的?我国建筑施工分为四个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其资质的考评和每个建筑企业高级技工数量与资产紧密相关。不同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刑法对预备犯罪的解释是什么?
      一、刑法对预备犯罪的解释是什么?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什么意思?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什么意思?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法律文书,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非婚生子女监护权是怎样规定的(一)非婚生子女监护
      非婚生子女监护权是怎样规定的(一)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更为复杂。由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的欠缺,其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十分困难。如何确定非婚生......


·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不是工伤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也不是劳动者自己说了算,而是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申请工伤认定,你可以自己准备齐相应材料之后到......


·三车相撞中间车有责任吗
      看情况:一、如果中间车是被后车先追尾,再追尾前车,后车全责,中间车没有责任;二、中车先追尾前车,后车再追尾中车,中车后车各负一半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