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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庐江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的土地属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体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家机关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可以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基本民情确定的,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故而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了庐江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
  
  《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庐江县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涉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镇、村公共设施及新农村建设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一、房屋补偿
  
  1、框架: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齐全。
  
  2、砖混I类: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3、砖混II类: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结构,外墙面水泥砂浆,内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4、砖木I类:24实心墙或毛石墙承重,大瓦屋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内、外墙普通粉刷,门窗、水、电齐全,水泥地面,檐口高度3米以上。
  
  5、砖木II类:24空斗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墙普通粉刷,门窗、水、电齐全,檐口高度2.6米以上。
  
  6、房屋补偿价格 元/㎡
  
  框架 720 690 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混 I类 650 620 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二层以上(含二层)
  
  II类 600 570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结构,外墙面水泥砂浆,内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I类 550 530 240砖墙或毛石墙承重,大瓦屋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木 II类 500 480 240实心墙或空斗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注:本标准中一类镇为:冶父山、罗河、龙桥、矾山镇,其他地区的补偿标准参照一类镇标准执行,具体由庐江县政府确定。
  
  7、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5年以内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成新系数 1 0.95 0.9 0.85 0.8 0.7
  
  8、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补偿价格×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二、搬迁补偿费
  
  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次300元,选择统建的按2次支付;非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货币补偿支付1次。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庐城规划区执行庐政秘﹝2011﹞131号文件,庐城规划区之外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附着物补偿
  
  1、树木补助标准
  
  树木 10cm以下 棵 1 5.00
  
  (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不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1米处计算;
  
  (3)竹林按2500元/亩计算;
  
  (4)除林地外,其他土地上10cm以下的树木行间距小于1米的,按1000元/亩补偿,不再补偿青苗费。
  
  树木 11-20cm 棵 1 10.00
  
  树木 21-30cm 棵 1 20.00
  
  树木 31-40cm 棵 1 30.00
  
  树木 41cm以上 棵 1 40.00
  
  果树 不足3年 棵 1 20.00
  
  果树 3年以上 棵 1 50.00
  
  2、附着物补偿标准
  
  水池 普通水池 30元/个
  
  陶瓷不锈钢水池 40元/个
  
  雨蓬 20元/平方米
  
  锅灶 单口 150元/个
  
  双口 200元/个
  
  面盆 50元/个
  
  围墙 砖砌 40元/平方米
  
  石砌 30元/平方米
  
  门楼 砖混 400元/座
  
  砖木 150元/座
  
  土瓦 100元/座
  
  水井 砖砌 1500元/口 超过10米部分,每深1米 增加100元
  
  压水井、沼气池 300元/口
  
  空调 柜式 150元 移机费 分体式 120元 窗式 80元
  
  热水器 光电太阳能 160元 移机费 其他 60元
  
  电 话 120元 迁移费
  
  有线电视 80元 迁移费
  
  水箱拆装费 100元
  
  座便器 60元/套
  
  浴缸 150元/套
  
  整体厨房(拆装费) 300元/套
  
  整体浴室(拆装费) 100元/套
  
  抽油烟机 50元/套 迁移费
  
  室外砼地坪 20元/平方米
  
  砖粪窑池 30元/平方米
  
  迁坟 350元/冢
  
  附属房(含阁楼、披厦) 砖混 300元/平方米
  
  砖木 200元/平方米
  
  简易 60元/平方米
  
  电杆 水泥 100元/根 迁移费
  
  木 50元/根 迁移费
  
  备注: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附属物补偿可根据以下定额核定:
  
  1、装潢使用1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70%给予经济补偿;
  
  3、装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50%给予经济补偿;
  
  4、装潢使用5年以上按装潢费用的20%给予经济补偿。
  
  庐江县的企业,或者国家机关在需要征收、征用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按照庐江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并予以公布,特定社会主体可以据此判断自己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若遇到政府单位不按照标准支付一定补偿金的情形,厉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得到救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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