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精神病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精神病的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对精神病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精神病人无法定监护人怎么办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们可以看出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监护人代理或者经其追人之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精神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由相关国家部门暂时担任。
  
  
总结:民法总则精神病的规定是怎样的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对精神病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成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一、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应当认定其效力,......


·起诉离婚怎么才能离婚?
      在夫妻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虽然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但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法院判决夫妻离婚,这也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不过实践中,起诉离婚怎么才能离婚呢?这是......


·商品房买卖附随义务必须要履行吗?
      商品房买卖附随义务必须要履行吗?商品房买卖附随义务必须要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列举并未穷尽全部的附随义务,故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这也反映出,附随义务的类型及......


·担保债权中是否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
      担保债权中是否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设立的本质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根据我国法......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合法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


·保险指定受益人顺序及比例怎么规定
      保险指定受益人顺序及比例怎么规定1.指定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也可以由投保人指定,指定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并且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顺序和比例也是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民法总则精神病的规定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