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什么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危害结果分为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无形的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总结: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一、婚姻法规定二婚离婚财产咋分?
      一、婚姻法规定二婚离婚财产咋分?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劳动合同到期加薪申请公司是否可以拒绝?
      一、劳动合同到期加薪申请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可选择劳动合同续订即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劳动合同。在续签合同时,可......


·丈夫失踪多久自动离婚?
      丈夫失踪多久自动离婚?丈夫失踪多久都不会自动离婚,夫妻一方失踪100年也不可以自动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还清贷款他项权利证退还吗?
      还清贷款他项权利证退还吗?一、还清贷款他项权利证退还吗?1、房贷全部还清后,银行把他项权证还给你,2、你到房产交易中心把他项权证给房产交易中心注销。3、然后房产证上盖个章,表示......


·法院对非法所得协议怎么判
      假如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说是被劳人涉嫌的涉刑事犯罪的话那么是需要由我国的人民法院来根据法律作出判决的。那如果说被告人确实是有罪的,而且证据是十分的充分的,那么人民法院是需要来做出一个有......


·高空坠物整改情况情况措施是什么?
      现在高层小区很多,居住在高层的业主要使用好阳台,防止高空坠物。近年来,这样的侵权案件多次发生,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整改。那么,高空坠物整改情况情况措施是什么?做好防范高空坠物工作......


什么是危害行为?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