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试行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执法机关在侦办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往往会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不过,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的刑诉法也在不断的进行修改,来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刑诉法近年来对于逮捕有了新的试行法规。对于刑事诉讼法试行逮捕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
  
  一、刑事诉讼法试行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79条分三款规定了三种逮捕的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
  
  二、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这一类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规则》第139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根据《规则》第142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②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包括以下五项的一个或多个: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应当对其逮捕。
  
  三、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符合下列三种具体情形的,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这三种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较为严重,或者因之前的故意犯罪记录或身份不明而表明其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应当逮捕。
  
  四、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规则》第100条,对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根据《规则》第121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2)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3)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五、不予逮捕的情形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在我国,如果执法机关要逮捕相关人员,必须在满足相关条件以后才可以,比如有证件显示行为人有犯罪事实、行为人的犯罪被查出清楚等这些情况才可以。逮捕是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所以,执法机关在执行逮捕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各种准备才可以。
  
  
总结:日常生活中,执法机关在侦办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往往会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不过,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的刑诉法也在不断的进行修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看守所不宜羁押的疾病是什么
      看守所不宜羁押的疾病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


·遗产继承起诉怎么找律师
      一、遗产继承起诉怎么找律师1、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组成的,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必然有好的律师,要请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找好的律师事务所。2、看律师的名气和律师以往的成绩。......


·哪些情况下辞退员工要补偿
      在实践中,单位辞退员工或者是员工离职的情况很常见,但两在性质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异,它们是影响员工拿经济补偿金重要因素之一。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辞退员工要补偿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


·中国新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分配?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婚姻内如果夫妻生活不和,总是出现矛盾的话,那么许多人都会选择理会来应对,虽说离婚是对感情的不负责,但如果真的合不来的话,......


·一般把车标抠下来算违法吗
      一般把车标抠下来算违法吗把车标抠下来是违法的。汽车标志属于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不得擅自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


·劳动仲裁协裁决结果要多长时间
      劳动仲裁协裁决结果要多长时间一、劳动仲裁协裁决结果要多长时间?劳动仲裁协裁决结果要45天才能出具,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刑事诉讼法试行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