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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弃物的归属法规有哪些

  拾得遗弃物的归属法规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有捡到有价值的物品的情况,如今文明社会大多数人能找到失主一般是物归原主。但是有时候捡到的物品并不是别人丢失,是别人遗弃的物品,这时候该物品的归属权就是一个问题,其实遗弃物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那拾得遗弃物的归属法规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遗弃物
  
  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二、先占
  
  按照通说,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
  
  三、先占的构成要件
  
  (一)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
  
  这是构成先占的前提条件。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可能再为另一人所有。
  
  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根本区别。遗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所有人或对其有占有权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发现人凭借发现行为和拾得行为自动取得所有权。
  
  当一物难以判明为无主物或遗失物、埋藏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应推定为遗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应的制度去处理。
  
  (二)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
  
  这是构成先占的事实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先占行为。占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也可成立先占。占有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发出指示的人为先占人。
  
  依据民法原理,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例如通过欺诈、胁迫或暴力手段取得无主物的行为是无效的。
  
  (三)占有物为动产
  
  古罗马法对无主物采取先占自由主义,对无主物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一律允许先占人取得所有权。但日耳曼法规定,不动产只有国家有先占权,法律允许先占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现代国家多采用日耳曼法,对不动产不允许由个人先占取得,而是由国家享有先占权。
  
  (四)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这是构成先占的主观要件。占有人对无主物进行占有时,有将该物完全归属于自己支配,排除他人所有的意图。依据民法原理,对动产的占有均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由提出相反主张的人负举证责任。
  
  四、先占是自然权利
  
  先占涉及到自然权利、所有权的起源等问题。在所有权的起源上,梅因、格老秀斯、萨维尼等学者都将所有权的最初产生与占有或先占联系起来。人类在地球上诞生之初,一切自然物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的方式归属于某一个体或某一部落。所有权是国家与法律产生后,对物的归属和支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即通过国家强制力介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所有权产生之后,先占仍然是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
  
  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无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以法律为基础而存在的权利,法律只是对这一权利加以确认,而不能反对或否认这一事实。
  
  随着人类的繁衍和发展,时至今日,大量的自然物都已成为有主物,但自然界中仍有无主物的存在,例如深海中的鱼、海边的贝壳等。况且,有主物可以被所有人抛弃而成为无主物,例如人们扔掉的垃圾等。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这些物的占有和支配是合理的,法律应承认人们先占的权利。
  
  一般来说每个人对遗弃物的先占是一种自然权利,而引起日常纠纷的情况就是出现在关于遗弃物的鉴定之上,更多时候是很难确定一个物品是否是物主主动遗弃的,因此在拾到遗弃物的时候要谨慎处理避免纠纷,也不要因为小便宜而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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