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温补助发放相关规定有哪些?
夏天不少地方温度直逼40°,让许多劳动者叫苦不迭,天津市也难以免受其灾,许多职工都对于今年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十分关心,按照规定每年6到9月都是可以领取高温津贴的月份,那么天津高温补助发放标准是什么呢?天津高温补助发放标准: 按照天津市《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按照通知要求,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1、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天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3、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4、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综上所述,只要在高温天气温度高于35°且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用人单位都应该给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这两种补贴费,凡是没有按要求发放的单位,职工有资格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以此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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