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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温费月份的规定是什么?

  炎热的夏季给工作在一线的工人带来了很多的困难,高温工作中非常容易中暑甚至晕厥等,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状态。因此国家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当地的标准来给工人发放高温补贴,以此来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失,那山东高温费月份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6月到九月每个月发放200元的津贴。高温补贴是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里必须向工人发放的津贴,不能用任何理由拒绝发放,否则工人可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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