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鉴定如何提出,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或突生疾病导致身体受到的损伤。工伤员工在经过工伤认定后可以要求工伤保险支付一定的工伤赔偿。但如果员工的伤情对其劳动能力有影响的,应进行工伤鉴定,以获得工伤伤残补贴。那工伤鉴定如何提出?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工伤鉴定如何提出?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员工在发生工伤之后,会由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在此以后,如果该工伤已经构成伤残,影响劳动能力,还可以作工伤鉴定以确认伤残等级。员工在平时可以稍微了解一下工伤鉴定如何提出,程序是怎样的,在发生类似事件后,才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或突生疾病导致身体受到的损伤。工伤员工在经过工伤认定后可以要求工伤保险支付一定的工伤赔偿。但如果员工的伤情对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为了查处不文明驾驶行为,交警部门经常会在高速收费口设卡查车。
      为了查处不文明驾驶行为,交警部门经常会在高速收费口设卡查车。有的车主,喝酒后担心醉驾受到处罚,于是想通过闯关来逃避责任。这种行为是很危险的,可能会给交警人员带来人身伤害。那么,醉驾......


·贷款合同如果遗失怎么办?
      贷款合同如果遗失怎么办?一、贷款合同如果遗失怎么办?1、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前往贷款银行,在银行重新给借贷人一个原合同的复印件。2、如果借贷人是办理的公积金贷款,那么借贷人可持......


·借款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和贷款有特定的范围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有借贷权利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而借款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贷款的范围上,除了自然人......


·600万注册资本实缴多少钱?
      600万注册资本实缴多少钱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注册资本600万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120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


·索赔函回复的范文?
      索赔函回复的范文?合同一方如果违反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可以向违反合同一方提出赔偿或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此时出具的书面材料叫“索赔函”。那么,针对对方出具......


·留置权何时成立,效力如何
      留置权何时成立,效力如何所谓的留置权,是因为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时,以及合法的占有,债权人便会有权利留置动产,并且还享有对该动产的拍卖和变卖等优先的受偿权,那么您知道留置......


工伤鉴定如何提出,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