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是什么?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是什么?
  
  像征地拆迁、城市规划等政府信息,和苏州市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公布。对于查阅不到的信息,苏州市民要想了解更多的话,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公开。那么,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当地政策文件和您讲一讲。
  
  一、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是什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suzhou.gov)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填写“验证码”后,点击“提交”,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其中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被申请机关快速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的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二、苏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
  
  苏州市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综上所述,按照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苏州市民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网络形式的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写清需要的信息内容、并留下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苏州市政府部门受理后,会在十五天内给出答复。如果不符合公开要求,政府部门会告知申请人不公开的理由。
  
  
总结: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是什么?像征地拆迁、城市规划等政府信息,和苏州市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公布。对于查阅不到的信息,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企业破产清算公示期一般是多久?
      企业破产清算公示期一般是多久?企业无力维持正常生产,资不抵债的时候,可以申请破产,这时法院会组建清算组入驻企业。清算组在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后,会进行破产清算公示,告知债权人企业财......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作为每个地区基本的基础设施,既关系到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在法律中专门对市政道路工程做了专门的规定以确保工程......


·一、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赔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离婚债务分割新规定是怎样的?
      离婚债务分割新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军人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父母离婚之后,子女如果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也是我国法律强制规定的。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应承担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但在实践中,会有一些父母不愿支付孩......


·自制药酒专利申请程序
      自制药酒专利申请程序现在有的人想要对自己的自制药酒申请专利,但是又不知道该如何申请,以及申请哪方面的专利。对于自制药酒,想要申请专利只能申请发明类的专利,但是自制药酒专利申请程序......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