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常见的高空坠落防范措施有哪些

  常见的高空坠落防范措施有哪些
  
  高层的建筑解决了土地浪费的问题,但是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加,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增加,高空坠物已经出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高空坠物已经造成了人员伤亡。因此,出台一些高空坠落防范措施势在必行,有的防范措施也需要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目的就是加强安全保障,但是具体的防范措施都有哪些,可以到本文详细了解。
  
  一、常见的高空坠落防范措施有哪些
  
  1、不主动抛物
  
  这是违法的行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4、关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5、尽量走内街
  
  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6、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
  
  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7、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二、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
  
  高空坠物危害严重,此前经媒体多次报道并有专家用实验证明:人的-骨可以承受的极限是200公斤到500公斤,从中高楼层扔一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达到-骨骨折的极限,但是砸在头上,也可能导致脑震荡或者-内出血死亡。如果换做是同等质量的石头或其他坚硬的物品,所造成的伤害要高1.5到3倍。
  
  三、高空坠物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坠物危害是非常大的,也许一个细小的物品就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所以,不管是行人还是住户一定要随时保持安全意识,若发生这样的事情,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每个人都是很有必要了解的,这涉及到每个人的安全和利益,您必须要把高空坠落防范措施深入和细化到生活中来,自觉的加强防范意识,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不仅是为了他人的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也是为自己的安全提供保障。平安是每个人的愿望,需要您来共同缔造一个安全的环境,所以您携起手来吧。
  
  
总结:常见的高空坠落防范措施有哪些高层的建筑解决了土地浪费的问题,但是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加,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增加,高空坠物已经出现在现实生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交通死亡事故认定书下来直接拘留吗?
      交通死亡事故认定书下来直接拘留吗?一、交通死亡事故认定书下来直接拘留吗并不上马上拘留,要等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大概三个月左右,具体的还需要看实际情况。《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羁押期间怀孕可以处死刑吗
      羁押期间怀孕可以处死刑吗要是女性在羁押时怀孕的话,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是不能适用死刑的。《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1990年最......


·宣判无罪释放是否当庭释放
      宣判无罪释放是否当庭释放一、宣判无罪释放是否当庭释放?宣判无罪释放都是当庭释放的,无罪释放司法机关对在押的被告人宣布无罪时,解除其被拘禁束缚的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


·一、遗嘱与遗赠的区别有哪些?
      一、遗嘱与遗赠的区别有哪些1、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在遗赠中,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


·一、劳动法第4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法第4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1、《劳动法》第43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2、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目前,股票投资在我国已经成为众多投资者所选择的投资方式,在投资股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办理股票的转让等手续等过程,投资者也应遵守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则,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新三板交......


常见的高空坠落防范措施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