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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委托代理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制度,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比如当事人准备民事诉讼的时候,往往会委托律师代理,此时律师就成为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我国法律对委托代理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给您具体讲解下。
  
  一、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对代理人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终止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协议后,需要签署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过规定的代理范围。如果代理人需要将事项转委托的,应该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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