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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欺诈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关于欺诈是如何规定的?欺诈是一种故意使他人对某事实产生误解的行为,民法总则关于欺诈的规定主要是对那些由于欺诈行为而订立的有时公平的合同而做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需要参照民法总则关于欺诈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民法典》关于欺诈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欺诈其他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无效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法条上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欺诈的构成有四个要件。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从这四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互为因果,可见法律对欺诈认定的严谨性。欺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大类,根据《民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诱导他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受欺诈方可以要求国家相关单位予以撤销。若是由于第三人施行的欺诈行为,各方当事人都知道欺诈事实的存在,则该合同是由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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