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共有房屋的情况下,具体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但不管是

  在共有房屋的情况下,具体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但不管是哪种情况下,若一方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的话,对另一方而言都是构成了侵权的。那现实中,要是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该怎样处理才好?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想要知道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首先需要知道的是,第三人(具体到房产纠纷,就是指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第三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的必要条件为:
  1、善意。民法上的善意即为不知情。具体到共有房屋,是指买受人不知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为共有财产。实践中,对善意的审查,可依交易惯例,从两方面考察:一是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记载。依交易习惯及常识,买受人与出卖人在交易时,应当对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审查,不仅查看所有权人的情况,还要查看房屋的登记面积、房屋的结构、设计用途、土地使用权情况,等等,如果在事后的审查中,能够获知该房屋为共有财产,即可推定该买受人为非善意。二是按照交易习惯,买受人必然会对房屋进行实地察看,如果有证据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在实地察看中,得知该房产系共有财产的,即可认定买受人为非善意。
  2、有偿。如果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了房屋的对价,即为有偿取得。如果移转所有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赠与等无偿取得财产方式,真正的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可请求返还房屋所有权。
  3、取得该财产。所谓取得财产,应理解为取得物的所有权。对于房屋买卖,善意第三人必须实际上通过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买受人是否能够受到保护,实际取得共有财产,应当区别买受人是否属于善意、有偿、过户登记等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合同订立后,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移转所有权的,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权利人不追认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即无效。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2、合同订立后,该房屋所有权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并且买受人是善意、有偿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依法取得该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责任,而这种情况下受让人也是无法通过善意取得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自身的利益多少也是会受到一定损害的。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到我们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能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在共有房屋的情况下,具体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但不管是哪种情况下,若一方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的话,对另一方而言都是构成了侵权的。那现实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财产保险理赔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财产保险理赔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在社会经济市场中,存在着很多不同的险种,购买不同的险种需要支付的花销不同,相应的可以拿到的回报也是存在着差异的。不少人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一、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


·离婚房产竞价方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婚房产竞价方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双方在价值与所有权均有争执的情况下,往往采取竟标的方式进行分割,由出价较高的一方得,而以出价......


·什么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什么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1、房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产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产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是怎样的?一项工程从设计到完工会涉及到许多单位,其中包括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等。建设方将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双方会就施工过程中的一些事项签订施工合同,如果在......


·事实劳动关系对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以后,双方应该本着互相尊重的原则展开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用人单位和员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以后,并不是只存在对员工管理的一方面,员工也是有权利对用人......


在共有房屋的情况下,具体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但不管是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