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执行方式都有哪些
死刑是我国最高的刑事处罚,当然也是最严厉的,毕竟此时已经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但虽然我国尚还保留了死刑,但却也是坚持慎杀杀少原则的。而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面,也有严格的规定。那到底死刑的执行方式都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死刑的执行方式都有哪些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死刑执行什么时候会出现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1、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三、死刑执行后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死刑执行方式,其实在不同的国家规定的都是不一样的。而在我国,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是两种,即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而在实际执行死刑之前,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才行。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死刑是我国最高的刑事处罚,当然也是最严厉的,毕竟此时已经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但虽然我国尚还保留了死刑,但却也是坚持慎杀杀少原则的。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
More>>
·如何在蚂蚁花呗提前还款?
如何在蚂蚁花呗提前还款?现在不少人在网上购买商品的时候,都喜欢用支付宝里面的花呗支付,这样可以得到一个月的免息期。简单来说,花呗就相当于一张网络信用卡,给了人们一个月的免息期。而很......
·离婚房子平估的规定?
离婚房子平估的规定有哪些离婚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房价的市......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关镇、柳坡镇、茶店镇、杨溪铺镇、谭家湾镇。补偿标准:耕地:38430元/亩;菜地:49959元/亩;果园:4227......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与范围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与范围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与范围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
·遗失物番外的条件有哪些?
遗失物番外的条件有哪些?遗失物不同于埋藏物,遗失物是能确定所有者的,所以在捨的遗失物时应及时上交,相关单位应给予上交意识物的行为人一些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奖励。但并不是捨得的所有物件都......
·欠钱不还的人在外地怎么办?
欠钱不还的人在外地怎么办?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没有约定还款......
死刑的执行方式都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