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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可能您之前也听说过部分冤假错案。其实,由于以前侦测技术的不发达和法制体制的不够完善,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如今国家正在全力构建法治社会,我国的司法体制也得到了逐渐完善,对于承受了不白之冤的人,国家也会给予一定补偿。那么,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一、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格式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的情况)。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的,写明听取意见内容)。
  
  经审查查明,……(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
  
  ……(如果与赔偿请求人达成协议的,写明协商事实和协议内容)。
  
  本院认为,……(决定赔偿与否的理由或者认为协商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决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决定予以赔偿)
  
  ……(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种情况,人民法院决定不予以赔偿)
  
  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第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决定部分赔偿的)
  
  (一)……(赔偿的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事项)的国家赔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样式转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二、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基本样式制作说明
  
  (一)本决定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作出决定时使用。
  
  (二)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实体作出决定的,文书名称为“国家赔偿决定书”。
  
  (三)赔偿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赔偿请求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赔偿请求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赔偿请求人有法定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
  
  (四)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达成协议的,在“经审查查明”之后说明达成协议的情况及协议内容,并在“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依法赔偿的依据,对赔偿协议加以确认。
  
  (五)“本院认为”部分应注重说理,阐述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果涉及违法归责或过错归责的案件,则应在“本院认为”部分增加对违法或过错认定的内容。
  
  (六)决定主文根据是否赔偿的不同情况分别写明,如果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事项予以部分赔偿的,应当先写予以赔偿的部分,后写不予赔偿的部分。
  
  (七)国家赔偿决定主文中赔偿金额涉及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且作出决定时尚未公布该标准的,应当在决定主文后注明“本院于××××年度国家赔偿金标准公布后十五日内,以通知书的形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本样式转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综上所述,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基本样式需要写明赔偿人姓名等基本情况、申请人申请赔偿理由、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写明与赔偿请求人协商事实和协议内容以及法院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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