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此外,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2、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此外,也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综上所述,如果当地出现征地的情况,可以用用本文的相关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了商业用地征地的情况,要是房屋和土地是分开补偿的话,将有可能按土地商业用途补偿,房屋以及地上的附着物都有可能重置成新价补偿。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此外,还有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
More>>
·辩护权与诉讼权利的概念是什么
辩护权与诉讼权利的概念是什么一、辩护权与诉讼权利的概念是什么?1、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
·交通肇事罪两死两伤全责能缓刑吗?
交通肇事罪两死两伤全责能缓刑吗?一、交通肇事罪两死两伤全责能缓刑吗?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两死两伤的情况的是不能判处缓刑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如何处理夫妻债务
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见到债务人借助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巨额债务的现象。那么,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向他人借钱引发纠纷,该如何处理夫妻债务?请看具体......
·是否能中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原则上来说,一般是不能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的。要是父母离婚的话,没有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么现实中,是否能终止给付抚养费呢?下面......
·五险一金单位缴纳比例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五险一金的缴纳,一般是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在缴纳的比例上也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每个地区也是不一样的。那么,五险一金单位缴纳比例是怎么规定的呢?跳槽五险一金怎么办呢?下面......
·一、遗嘱打印只有立遗嘱人签名可否视为有效?
一、遗嘱打印只有立遗嘱人签名可否视为有效?打印的遗嘱只有立遗嘱人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
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