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是怎样的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对事故现场做出调查肯定是必不可少的,毕竟现场会遗留下来很多的证据,这对事故的处理是尤其重要的。那实践中,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
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二、对交通事故现场图有异议怎么办
现场图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在勘查事故现场时,按照标准图形符号绘制的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有关情况的示意图。
现场图绘制的是否准确,关系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因此当事人必须提起重视。对于现场图有异议的,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提出。
1、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如发现事故现场图不实际不符的,应当立即提出,要求更正,或者要求有关人员进行解释。当事人是否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不影响到现场图的效力。
2、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现场图有异议的,仍有权提出异议,但应当负举证责任。至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现场图有异议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这个问题,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交警制作现场图是公安机关的调查行为,并不是一种。根据行政复议法,只有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当事人向交警提出异议而交警不予采纳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向信访部门申诉。
在当事人因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或因对交通事故的赔偿不服而提起民事诉讼的,现场图是一份极其重要的证据。但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推翻现场图认定的案情事实。
这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毕竟需要经过调查之后,才能实际对事故责任做出划分,这样当事人才能根据划分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对事故现场做出调查肯定是必不可少的,毕竟现场会遗留下来很多的证据,这对事故的处理是尤其重要的。那实践中,交通事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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