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监外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

  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监外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
  
  相信您都听说过监外执行,但实际有多少人知道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呢?这其实主要针对的是罪犯在监狱实际服刑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之后,才运行监外执行,那此时获得监外执行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罪犯已不适宜在监内(或劳改场所)执行而需要改变执行时间或地点的变更程序。有的国家称延期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三、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在看完了上文的内容后,相信您此时已经清楚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了吧。实践中,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那么向监狱主管部门提出监外执行申请的,才有可能获得批准。而一般监外执行期间也是会计算刑期。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监外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相信您都听说过监外执行,但实际有多少人知道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呢?这其实主要针对的是罪犯在监狱实际服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根据法律的规定他项权证可以补办?
      根据法律的规定他项权证可以补办?一、根据法律的规定他项权证可以补办?申请遗失补证手续分两步,一是申请遗失登报手续,二是申请补办手续。房地产他项权证丢失补办程序和房屋所有权证丢失......


·申请监视居住要提供担保吗
      申请监视居住要提供担保吗不需要,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申请监视居住,担保人是取保候审需要的条件之一。二、哪些情形可以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证据三性真实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三性真实性指的是什么?一、证据三性真实性指的是什么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是什么?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是什么?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法律规定认定时才会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被均分前去世的,才会有机会来收取被补充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和继承,如果与之相反......


·交通事故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吗?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有轻的,当然也有导致受害人伤残的。在实际造成了伤残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伤者的劳动能力,因此有的伤者就想这种情况下能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吗?对此,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


·酒驾犯罪缓刑悔过书范本检讨书尊敬的单位领导同志:您好
      酒驾犯罪缓刑悔过书范本检讨书尊敬的单位领导同志: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向你们递交这份酒后违规驾驶的检讨书,首先我对自己酒后驾驶,无视纪律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向领......


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监外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