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国企改制与债权债务处置

  国企改制与债权债务处置 一、债权追收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二、债务清理
   (一)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
   1、优先债务
  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次优债务
  企业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二)处置原则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三)处置方式
  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1、欠债还钱
  清偿债务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
  财政弥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
  承债并购、债转债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
  债转股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
  陕西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属于“死欠”税款核准范围的,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死欠”税款实行挂账备案管理。已形成的呆滞税款,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
   6、人死账销
  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对于资不抵债,且没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可以实施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注销后未清偿债务消灭。
   (四)具体操作
   1、企业欠职工的各项费用
  (1)欠缴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于改制时一次性从企业可变现资产(净资产?)中划出不足;企业可变现资产不足时,由财政弥补。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属于企业债务,应由个人补缴。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免收滞纳金。
  (2)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未涉及,但依据法律规定,此类债务排在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之前,所以应当类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或财政承担。关于债权股、债转债的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此类债性质特殊,个人认为不属于可以债权股、债转债的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项费用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俗称“工龄费”。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4)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押金等不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2、欠缴的税款企业具备偿债能力的,在清偿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应当补缴欠缴的税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除按《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外,还可以申请核准“死欠”税款。
  从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国企改革后面临的最大问题也即处置国企改制与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在处理债务时,应按照法定原则顺序清偿。相比起债权,正确处理债务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国企在百姓心中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在处理债务关系时,根据不同的情形,需要适用不同的处置办法,其目的是安定人心。
  
  
  
总结:国企改制与债权债务处置一、债权追收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政策的内容
      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政策的内容一、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可以吗1、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就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来看,字面上比较相似,因此也就导致了不少人误以为他们就是指向的同一个东西,其实不然,这二者还是有本质......


·苏州辅警工资福利是怎样的?
      辅警是公安力量的补充,接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辅警相对于普通民警来说,略有差别。辅警的工资待遇也是想成为辅警一员的朋友所关心的。但是在苏州这种经济发达的地区,辅警的工资福利怎么样......


·抵押物担保期限是多少?可以自行约定吗?
      抵押物担保期限是多少?可以自行约定吗?一、抵押物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


·一、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


·一、遗嘱人自书遗嘱需要写几份?
      一、遗嘱人自书遗嘱需要写几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故一份就行了,当然根据需要多写几份也可以。1、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


国企改制与债权债务处置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