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有哪些?
众所周知,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的政策,国家拥有所有权,人民则可以拥有使用权。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并不会自己去直接使用,而是有相关单位和个人来使用,也就是说使用者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国是禁止土地买卖的,但是可以在法律允许下转让或租赁。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有哪些呢?在下文为您进行了解答,请您阅读。
一、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相对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有哪些还是得根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看,一般来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分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两种渠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或国家需要使用该地的时候,国家是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了解能有所帮助。
总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有哪些?众所周知,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的政策,国家拥有所有权,人民则可以拥有使用权。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并不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
More>>
·小产权其实也就是指小产权房,现实中不少人购买了小产权房,而他
小产权其实也就是指小产权房,现实中不少人购买了小产权房,而他们的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小产权房问题受到政府、媒体等各方面的强烈关注。究竟法律中规定的小产权是什么意思呢?而当事人......
·房屋建筑高空坠物找谁投诉?
房屋建筑高空坠物找谁投诉?房屋建筑高空坠物找谁投诉?发生高空坠物可以找管理员或才开发商投诉;高空坠物的损害赔偿,由该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即如果是在业主户内坠落的,......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吗?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吗?通常情况下,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但是以下情况除外:1、房地产开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
·上海黄浦区离婚房屋分割律师的工作?
离婚是夫妻双方关系的破裂,也意味着双方家庭的分裂和财产的分割,财产分割总是会出各种争议,因为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就会有冲突,离婚房产就是其中一种,以上海黄浦区为例,如果在黄浦区买了一......
·一、把别人的车撞了赔付误工费是否合理?
一、把别人的车撞了赔付误工费是否合理?1、不合理,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2......
·交通人伤垫付医疗费用可以吗?
交通人伤垫付医疗费用可以吗?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作出前,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部门向机动车方垫付足够的医药费。受害人应充分利用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未作出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